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适应国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的新政策、新要求,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各地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修订了《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6日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8号)、《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皖农建〔2022〕83号)、《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皖农建〔2019〕15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3〕11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为各市、县(市、区)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和改造提升(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激励对象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日常工作调度、宣传报道等。得分采用百分制。
第四条 当年1月5日前,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形成综合评价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市将市级和所辖县(市、区)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评价依据)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德市、宿松县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纳入宣城市、安庆市一并报送)。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监测数据、定期调度、实地评价、材料报送等日常监测监管情况,结合各市、县(市、区)综合评价材料,对各市、县(市、区)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其中,实地评价包括省级抽验、日常检查、“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工作,以及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审计监督、财政绩效评价、直达资金监管、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依据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排名,确定拟激励市、县(市、区)名单(其中产粮大县不少于50%)。对综合评价得分相同的市、县(市、区),依次按照上年度市、县(市、区)财政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高标准农田建成面积占年度任务比例、开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占年度任务比例、竣工验收情况、上图入库等评价指标的得分高低进行二次排序。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市、县(市、区)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按程序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通报表彰。同时分配当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对表彰的市、县(市、区)分别安排200万元的激励资金,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材料造假,以及督查、审计、直达资金监管发现或媒体曝光存在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市、县(市、区),予以扣分,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激励资格。
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专项督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予以通报表扬的,省委、省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予以工作表彰或相关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市级按照农业农村部及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部署主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机制创新的,县(市、区)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新增耕地面积的,将适当加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后施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建〔202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评价标准
2.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县级评价标准
附件1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评价标准
评价 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自查评分 |
前期工作 |
审批备案(4分) |
按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得2分;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得1分;准确填报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的,得1分。未按计划按时完成的,不得分。 |
1.市级年度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备案报告; 3.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 |
4 |
项目储备(2分) |
根据有关规划和要求,建立不低于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1.5倍项目储备的,得2分。 |
1.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
2 |
|
建设面积与质量 |
完成进度和工程质量(15分) |
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成面积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建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以所辖县(市、区)得分平均分计算。 |
1.见县级评价依据。 |
15 |
项目开工率(6分) |
立项且开工建设(含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占年度任务的比例。以所辖县(市、区)得分平均分计算。 |
1.见县级评价依据。 |
6 |
|
建设面积与质量 |
耕地质量建设(4分) |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采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竣工验收后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以所辖县(市、区)得分平均分计算。 |
1.见县级评价依据。 |
4 |
资金投入和支出 |
亩均财政投入(10分) |
有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全市(包含县区)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达到省级规定标准的,得10分;未达到的每减少5%(不足5%按5%算),扣1.5分,减少30%及以上的,不得分。 |
1.市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含市、县财政资金投入明细表,两家盖章确认); 2.省财政厅调度取得的相关材料; 3.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等。 |
10 |
市级财政投入(5分) |
市级加大投入力度的,得5分,投入力度不足的,酌情扣分。 |
1.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资金的材料; 2.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等。 |
5 |
|
社会投融资(5分) |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受益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得5分,全市(包含县区)均未引入社会投融资的,酌情扣分。开展新增耕地指标交易,但指标调剂收益未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酌情扣分。 |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投资计划表; 3.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资金佐证材料; 4.省财政厅调度取得的相关材料; 5.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等。 |
5 |
|
资金支出进度(10分) |
全市(包含县区)中央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全省平均进度的得5分,未达到的酌情扣分。全市(包含县区)省级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全省平均进度的得5分,未达到的酌情扣分。 |
1.市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含当年项目资金分不同层级支出明细表,两家盖章确认); 2.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数据。 |
10 |
|
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 |
项目竣工验收(7分) |
按照竣工验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得4分,按要求在半年内全部完成验收的,得3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的,根据占应完工项目比例,每减少10%,扣0.5分,已竣工项目未按要求在半年内完成验收的,根据占应验收项目的比例,每减少10%,扣0.5分,扣完为止。 |
1.市级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
7 |
上图入库(8分) |
及时完成上图入库工作,且数据真实准确的,得8分。以所辖县(市、区)得分平均分计算。 |
1.市级组织上图入库工作开展情况材料(含上图入库数据、分析材料情况); 2.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 |
8 |
|
新增耕地(2分) |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新增耕地面积的,得2分。 |
1.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必须附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确认函(附1个县)。 |
2 |
|
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 |
建后管护(8分) |
市级建立由地方履行支出责任的管护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市级安排落实项目管护资金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开展建后管护督查工作的,得2分;媒体或群众反映建后管护工作不到位,并已查实的,每出现1件投诉扣0.2分,扣完为止。 |
1.市级制定的工程管护制度办法等; 2.市级安排管护资金及拨付资金的佐证材料; 3.市级开展的工程管护工作检查情况; 4.省农业农村厅日常监测情况和实地评价数据,以及媒体及群众反映情况。 |
8 |
制度建设(2分) |
按照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出台市级农田建设相关办法、实施细则等的,每1项得1分,满分2分。 |
1.市级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制度办法等,包括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管护、风险防控等。 |
2 |
|
日常工作调度 |
日常工作(10分) |
及时部署、组织开展各项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重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绩效管理工作,按时提交材料,且逻辑清晰、数据准确,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得10分。领导负面批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媒体曝光高标准农田建设问题,经查属实的,每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未按年度计划开展项目调度、检查、培训、统计调查等日常专项工作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1.省级布置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2.省里及以上领导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批示; 3.媒体报道及群众反映材料; 4.省厅日常监测情况; 5.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 |
10 |
宣传报道 |
宣传报道(2分) |
总结报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信息10条的,得1分,每少1条,扣0.1分;在省级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及部农田建设简报等开展宣传报道、刊发文章信息的,1次得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
1.省级报送的佐证资料; 2.省农业农村厅日常统计情况。 |
2 |
加分项 |
加分项(3分) |
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专项督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予以通报表扬的,一次加1分;省委、省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予以工作表彰或相关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市级按照农业农村部及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部署主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机制创新的,且成效突出的,加1分。 |
1.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专项督查通报; 2.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批示; 3.机制创新的方案、总结材料、媒体宣传材料等。 |
3 |
附件2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县级评价标准
评价 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自查评分 |
前期工作 |
审批备案(4分) |
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的,得2分;准确填报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的,得2分;未按计划按时完成的,不得分。 |
1.县级年度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报告; |
4 |
项目储备(2分) |
根据有关规划和要求,建立不低于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1.5倍项目储备的,得2分。 |
1.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
2 |
|
建设面积与质量 |
完成进度和工程质量(15分) |
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成面积完成年度任务、建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得15分;建成面积低于年度任务的,每减少1%(不足1%,按1%计算,下同),扣1分。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工程质量,每发现一项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扣1分,最多扣6分。 |
1.省级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调度材料; 4.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 |
15 |
项目开工率(6分) |
立项且开工建设(含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年度任务90%及以上的,得6分;比例不足90%时,每减少5%,扣1分,扣完为止。 |
1.省农业农村厅日常监测情况和实地评价数据; 2.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 |
6 |
|
建设面积与质量 |
耕地质量建设(4分) |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采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如耕作层剥离回填等),措施覆盖面积达年度任务量的90%及以上的得3分;不足90%时,每减少10%,扣0.5分,扣完为止。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1.县级制定的耕地质量建设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2.在农田建设过程中开展单一或综合措施及覆盖率情况; 3.县级按照《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标准,对竣工验收后的项目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或土肥机构的年度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需含有明确的年度竣工验收后的项目建设前后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结果。 |
4 |
资金投入和支出 |
亩均财政投入(15分) |
有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达到省级规定标准的,得15分;未达到的每减少5%(不足5%按5%算),扣2分,减少30%及以上的,不得分。 |
1.县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含县级财政资金投入明细表,两家盖章确认); |
15 |
社会投融资(5分) |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受益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得5分,未引入社会投融资的,酌情扣分。开展新增耕地指标交易,但指标调剂收益未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酌情扣分。 |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投资计划表;
3.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资金佐证材料; 4.省财政厅调度取得的相关材料; |
5 |
|
资金支出进度(10分) |
全县(市、区)中央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全省平均进度的得5分,未达到的酌情扣分。全县(市、区)省级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全省平均进度的得5分,未达到的酌情扣分。 |
1.县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含当年项目资金分不同层级支出明细表,两家盖章确认); |
10 |
|
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 |
项目竣工验收(7分) |
按照竣工验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得4分,按要求在半年内全部完成验收的,得3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的,根据占应完工项目比例,每减少10%,扣0.5分,已竣工项目未按要求在半年内完成验收的,根据占应验收项目的比例,每减少10%,扣0.5分,扣完为止。 |
1.县级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初验报告及申请市级验收的通知; 3.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等。 |
7 |
上图入库(8分) |
及时完成上图入库工作,得4分;新立项项目在项目申报阶段、项目竣工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每有一次不按时完成上图入库工作的,扣1.5分,扣完为止;上图数据真实准确,得4分;新立项项目在项目申报阶段、项目竣工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每发现一处上图图斑重叠、非耕地、上图空间坐标和实际位置不一致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1.县级报送上图入库数据、分析材料情况; 2.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 |
8 |
|
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 |
建后管护(10分) |
县级建立由地方履行支出责任的管护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县级安排落实项目管护资金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对已竣工验收项目,全部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的,管护责任、资金落实效果显著的,得4分;任何一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按比例扣分。媒体或群众反映建后管护工作不到位,并已查实的,每出现1件投诉扣0.2分,扣完为止。 |
1.县级制定的工程管护制度办法等; 2.县级开展的工程管护工作检查情况; 3.县级管护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建后管护制度建立、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安排、管护情况检查等; 4.省农业农村厅日常监测情况和实地评价数据,以及媒体及群众反映情况。 |
10 |
制度建设(2分) |
按照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出台县级农田建设相关办法、实施细则等的,每1项得1分,满分2分。 |
1.县级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制度办法等,包括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管护、风险防控等。 |
2 |
|
日常工作调度 |
日常工作(12分) |
及时部署、组织开展各项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重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绩效管理工作,按时提交材料,且逻辑清晰、数据准确,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得12分。领导负面批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媒体曝光高标准农田建设问题,经查属实的,每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未按年度计划开展项目调度、检查、培训、统计调查等日常专项工作的,每发现1次,扣1.5分,扣完为止。 |
1.省级布置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2.省里及以上领导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批示; 3.媒体报道及群众反映材料; 4.省厅日常监测情况; 5.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 |
12 |
加分项 |
加分项(2分) |
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专项督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予以通报表扬的,一次加1分;省委、省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予以工作表彰或相关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
1.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专项督查通报; 2.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批示。 |
2 |
新增耕地(1分) |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新增耕地面积的,得1分。 |
1.县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工作部署安排情况; 2.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必须附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确认函。 |
1 |
原文下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pdf